2009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方案 青职鉴字〔2009〕11号
 

 

各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考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考评技能,更好地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方式及分类

(一)培训方式

1、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系)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考评人员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后购买有关教材资料进行自学,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分期分批与技能培训一并统一安排集中培训。

2、技能(业务知识、考评技术)培训。原则上采取分职业或按职业(工种)类别进行培训,将鉴定技术方式方法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进行分类(分班)培训。具体由省鉴定中心根据各有关职业(工种)报名情况组织安排。

(二)培训分类

今年拟开展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机械加工、电子电器、计算机、三产服务等类别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1、建筑工程类。包括钢筋工、砌筑工、抹灰工、瓦工、建筑油漆工、架子工等职业(工种)。

2、机械加工类。包括车工、铣工、磨工、钳工等职业(工种)。

3、电子电器类。包括电工、焊工、家电维修、制冷设备维修等职业(工种)。

4、计算机类。包括办公软件应用、数据库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图形图像处理、因特网应用等职业(工种、模块)。

5、交通运输类。包括汽车驾驶、汽车修理、摩托车调试修理等职业(工种)。

6、三产服务类。包括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牛肉拉面制作)、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服装缝纫工等职业(工种)。

7、其它职业(工种)。2005年取得考评人员证书,任职期已满三年,须重新经培训考核。

二、考评人员资格申报条件

1(1)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热心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熟练掌握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   

(3)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知名度。

2、考评员:申报人员应为以上专业类别职业(工种)的工程技术、教学以及现场操作人员。并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

3、高级考评员:申报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长期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三、申报程序

(一)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如实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技术职称复印件等),填写《青海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简称《申报表》),并附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报所在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所在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资格初审。

(二)资格初审

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人员,在其《申报表》“推荐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职业(工种)分类填写《青海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制作成Excel电子表格,连同初审个人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三)资格复审

省鉴定中心对上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符合考评人员资格条件的,由省鉴定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对不同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进行分类、分期培训。

四、培训内容

(一)理论知识

1、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体系;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4、国家职业标准与命题;

5、考评员职责与职业道德;

(二)操作技能

1、业务知识: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及岗位鉴定规范。

2、考评技术:相关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办法,操作技能考核评分标准的分析和评分的方式方法。

3、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模拟训练。

五、培训考核的时间、地点:具体培训的职业(工种)类别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认证

培训结束后,由省鉴定中心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作为上岗考评的必要凭证。

七、考评人员的管理

1、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并建立考绩档案。年度评估主要从考评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量和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情况以及对鉴定工作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评估合格的考评人员给予续聘,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考评人员不再续聘。

2、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前,可申请审验。经培训考核审验合格者,由省中心换发新证卡,审验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新证卡,原证卡作废并收回,其本人不再具备考评人员资格。

八、费用

按规定收取培训费、资料费及考评员证卡工本费。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自理。

九、相关要求

1、各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考评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严格管理,促使考评员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水平。

2、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培训考核的,今后不得安排考评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将纳入考评员管理数据库。

3、各所(站)将本次推荐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名单(附件1、2)及其资料,于3月20日前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便安排培训计划和购买考评员教材。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新民   联系电话:0971-8251488转808

                 传    真:0971-8251966

电子邮箱:qhjdzx@163.com    

中心网站:http://qh.osta.org.cn

地    址:西宁城中区建材巷1号皓宁丽锦大厦

 

附件:1、《青海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表》

           2、《青海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汇总表》

 

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技能鉴定     考评员     培训考核     方案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9年3月5日印发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3-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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